除了身障證明外,健保另外還有重大傷病證明可以申請;以前會以實體小卡的形式發放,現在都已經直接於健保卡中註記。註記過後,在醫療院所以重大傷病所註明的疾病就醫,可以免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申請方式:
如若罹患的傷病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所罹傷病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得檢具下列文件:
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以郵寄、親自送件或院所透過健保資訊服務網,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及移植器官,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本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申請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身分證明文件(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無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重大傷病診斷之病名者,建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建議可於就診醫院向主治醫師徵詢協助,申請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由醫院住院服務中心代辦。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請:
(一)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前。
(二)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前。
(三)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十四日前。
重大傷病分類:
衛福部公告重大傷病卡30大類項目:
1.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2.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3.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6. 慢性精神病
7.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8.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9.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0. 接受器官移植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 中度以上者)
12.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13.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14.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15.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 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16. 重症肌無力症
17.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8.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 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 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9. 職業病
20.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21. 多發性硬化症
22.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 外皮之先天畸形
24. 漢生病
25.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腹水無法控制、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肝昏迷或肝代 償不全
26.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 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27.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烏腳病)
28.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29. 庫賈氏病
30.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罕見疾病
補助-免繳健保部分自行負擔費用
為減輕重病者就醫經濟負擔,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就醫時,免門急住診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 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參考資料:衛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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